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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重点整顿食品药品的假货 假一赔十

发布者:小禹  浏览量:16619 发布时间:2015/12/2 11:35:38

近年来,各种假货食品药品猖狂不已,省高院在向社会公布五起有关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时指出,我省法院将积极适用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机制,妥善对待知假买假问题,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。而以下公布的这5起案例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,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和企业诚信合法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
三年审结192件食品药品案

据介绍,河南法院近三年来共审结食品药品民事案件192件,呈逐年上升趋势,涉及的问题主要有:“挂羊头卖狗肉”的假药、假酒、假保健食品等各类假冒产品;生产经营未经许可、伪造企业名称和产地、假冒批准文号,存在重大隐患的“无证产品”。

河南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,由于食品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,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,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,经常受到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食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,导致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都比较复杂。此次公布的案例中,有假冒食品,有伪造企业名称和产地的,也有假冒批准文号的,还有在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,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,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和企业诚信合法经营都具有重要意义。

[案例] 5起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维权

案例一:罐头里吃出苍蝇获10倍赔偿

2012年12月8日,李某在小卖部购买了一件橘子罐头,去医院看望父亲,在共同食用半件后发现未食用的一瓶橘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苍蝇。李某诉至法院,滑县法院认为,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罐头不符合食品标准,遂判决其10倍赔偿李某及其父亲各项损失970元。

意义:根据《食品法》规定,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。因此,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。

案例二:买到假冒药品获赔万元

郑某于2009年8月在药店购买了郑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“胃常喜康”、“骨康黄精百合丸”和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“蜂胶软胶囊”,共计998元。后经省卫生厅核实,“胃常喜康”、“骨康黄精百合丸”为假冒批准文号产品,“蜂胶软胶囊”未进行食品性评估,添加蜂胶成分。郑某向法院起诉,法院遂判决赵某赔偿郑某购物款损失998元,并支付郑某赔偿金9980元。

意义:本案中“蜂胶软胶囊”为普通食品,没有保健食品批号。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蜂胶违反了有关规定,不符合食品标准。二是“胃常喜康”和“骨康黄精百合丸”属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,也不符合食品标准。消费者要求其进行赔偿的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案例三:故意买问题酒也获赔偿

2012年6月21日,张某在明知窦某处“剑南春酒”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,仍购买了一件,价值1900元。张某随后向工商局投诉。工商局委托剑南春酒厂进行质量鉴定,鉴定结论显示:送检样品属假冒产品。张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窦某支付张某10倍赔偿金19000元。法院依法判决:窦某赔偿张某19000元。

意义:关于知假买假的赔偿,根据高法院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规定,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,生产经营者也应赔偿。

案例四:买到问题食品获3000元赔偿

2009年12月31日,张某在郑州某医药公司分店购买了贵州某公司生产的“清脂苦瓜素”,共计300元。后经查实,贵州某公司未在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,该公司地址不存在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遂判决郑州某医药公司返还张某购物款300元,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。

意义:本案“清脂苦瓜素”的生产厂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,公司地址不存在,更不可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,不符合食品标准。而郑州某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未依法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销售不符合食品要求的食品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案例五:买问题进口酒获10倍赔偿

2011年8月17日,李某在郑州某公司购买进口酒两瓶,共计292元。后李某以该两瓶酒存在食品问题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郑州某公司退回购物款292元,并支付10倍赔偿金2920元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意义:本案是一起涉及进口预包装食品标准问题的案件。本案中,李某从郑州某公司购买的进口酒违反上述规定,消费者请求赔偿的,法院予以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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