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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起食品纠纷典型案例 提醒消费者维权

发布者:小禹  浏览量:16887 发布时间:2015/12/2 11:42:24

3月23日,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5起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,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教育作用,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,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。

案例1:制假售假要支付10倍赔偿金

滑县群众李某,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一件橘子罐头,食用时发现罐头中有一只苍蝇,遂诉至滑县法院,要求赔偿。法院审理认为,该罐头不符合食品标准。遂依法判决,生产企业赔偿李某误工费500元,以及罐头价格10倍的赔偿金470元。

案件意义:依据法律规定,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

案例2:销售明知是假冒食品药品的要担责

郑州市民郑某,在赵某经营的药店购买了郑州某医药公司生产的“胃常喜康”、“骨康黄精百合丸”和山东某生物公司生产的“蜂胶软胶囊”。后经卫生部门核实,“胃常喜康”、“骨康黄精百合丸”为假冒批准文号产品,“蜂胶软胶囊”未进行食品性评估,违规添加蜂胶成分。依法判令赵某返还郑某购药款998元,并支付10倍赔偿金9980元。

案件意义:赵某作为销售者,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,应当担责。

案例3: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

漯河市民张某,在窦某处购买价值1900元的“剑南春酒”一件,发现此酒质量有问题,经鉴定显示属假冒产品。法院依法判决:窦某赔偿张某10倍赔偿金19000元。

案件意义:食品法规定,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。同时,食品法规定,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,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。销售者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法定的查验义务,就可推定为“明知”。此外,高法院规定,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,生产经营者也应赔偿。

案例4: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要担责

郑州市民张某,在郑州某药店购买了贵州某公司生产的“清脂苦瓜素”。经查实,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。法院审理认为,该药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依法判决销售者返还张某购物款300元,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。

案件意义:本案“清脂苦瓜素”的生产厂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,不符合食品标准。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销售不符合食品要求的食品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案例5: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

郑州市民李某,在某公司购买进口酒两瓶,共计292元。不久,李某以瓶酒存在食品问题为由,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该酒无中文标签、未标明贮存条件及境内代理商联系方式,遂依法判决,郑州某公司退回购物款292元,并支付10倍赔偿金2920元。

案件意义: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,否则不得进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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